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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我公司屬于一般納稅人,2019年3月份購置不動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100萬元,發票3月份認證相符。
借:固定資產—辦公樓 100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0萬元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100萬
案例二
我公司屬于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份購置新建不動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090萬元,發票4月份認證相符。
借:固定資產—辦公樓 100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9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090萬
提醒一
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
提醒二
此前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只能一次性轉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提醒三
3月份《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余額,可以自4月1日后結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
關于不動產抵扣的五個疑問
問題1:
我單位2019年1月購入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當前尚有購入寫字樓的不動產進項稅額40%未抵扣,我單位能否在2019年4月所屬期抵扣剩余的30%,在5月所屬期抵扣剩余的10%?
答復:
不可以。
納稅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的40%,自2019年4月所屬期起,只能一次性轉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問題2:
我單位2019年4月購入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購入寫字樓的不動產進項稅額還需要分兩年抵扣嗎?
答復:
不需要。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再分兩年抵扣,而是在購進不動產的當期一次性抵扣進項稅額。
問題3:
我單位2018年6月購入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購入寫字樓的不動產進項稅額在2018年7月申報抵扣了60%,在今年哪個月份就能夠申報抵扣剩下的40%?
答復:
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問題4:
我單位2019年1月購入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當前尚有購入寫字樓的不動產進項稅額40%未抵扣,我單位能否在2019年8月申報抵扣剩下的40%不動產進項稅額。
答復:
可以。
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行選擇申報月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問題5:
我單位2019年4月對原有廠房進行修繕改造,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為本次修繕購進的材料、設備、中央空調等進項稅額,還需要分兩年抵扣嗎?
(老師vx:稅稅通)答復:
不需要。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再分兩年抵扣。
政策一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停止執行,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政策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
二、截至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余額,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結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